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促进我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校资助对象认定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特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学段相关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各类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在校生。
二、认定职能
第四条 区教育服务与资助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长(园长) 负责制。各校(园)成立由校长(园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方案,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及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前教育阶段,成立有教师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小组;在小、初、高中阶段,各项资助成立各班班主任任组长,班级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该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表》的评分并初审学生受助资格。
三、认定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章守纪,诚实守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农村建卡贫困户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和孤儿、残疾学生由区级相关部门核实后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四、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在同一学校同一学段内就读超过三年的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需重新认定。
第十条 开学时,由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领导小组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开展认定。
1. 提出申请
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交《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表》(附件1)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附件2),并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和相关困难印证材料。
2. 民主初评
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表》 (附件1)进行计分评测,根据得分情况和家访调查情况(附件2)初评学生是否享受资助,班主任组织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学生填写对应的资助《申请表》。
3.审核认定
学校资助工作具体经办人负责收集、汇总班(年级)推荐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4.公示上报
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需在校内醒目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区教育服务与资助中心。
五、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对象资格认定是教育精准脱贫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要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作为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家访等方式,了解学生受助情况,确保困难学生无遗漏应助尽助。评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里明确学校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设立资助工作举报投诉信箱或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要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同时学校每学期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家庭情况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该生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对获得资助的同学,要教育学生学会勤俭节约,心存感恩,努力学习,报效国家。如果认定为困难学生并获得资助后,不把资助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挥霍浪费,经教育不改者,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璧山县教育委员会 璧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璧山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办法的通知》(璧教发〔2012〕21号)停止执行。
附件: 1.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
附件1
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测评表
学生姓名: 学生身份证号: 就读班级:
序号 | 主要 指标 | 信息选择 | 调查内容 | 计分 |
一 | 父亲职业 |
| 1、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 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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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计1分 | |||
| 3、进城务工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计2分 | |||
| 4、务农或临时务工 计5分 | |||
|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计8分 | |||
二 | 母亲职业 |
| 1、公司股东或高管、私营业主、全职太太 计0分 |
|
| 2、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 计1分 | |||
| 3、进城务工人员或合同制工作人员 计2分 | |||
| 4、务农或临时务工 计5分 | |||
| 5、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无法就业、失踪(联)或去世 计8分 | |||
三 | 父亲劳动能力 |
| 1、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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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 计1分 | |||
| 3、3-4级伤残或因身体原因影响劳动能力 计3分 | |||
| 4、1-2级伤残或因身体原因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计7分 | |||
|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计10分 | |||
四 | 母亲劳动能力 |
| 1、身体健康且有一技之长 计0分 |
|
| 2、身体健康但无一技之长 计1分 | |||
| 3、3-4级伤残或因身体原因影响劳动能力 计3分 | |||
| 4、1-2级伤残或因身体原因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计7分 | |||
|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踪(联)或去世 计10分 | |||
五 | 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 |
| 1、无其他成员;或有其他成员且有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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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家庭成员中部分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计2分 | |||
| 3、其他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固定收入 计4分 | |||
六 | 居住房屋情况 |
| 1、城镇电梯楼、洋房、别墅、商用门市等 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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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市廉租房、公租房 计4分 | |||
| 3、农村普通砖瓦房、城市筒子楼、危旧房 计8分 | |||
| 4、无房 计10分 | |||
七 | 医疗支出 |
| 1、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元及以下 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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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2000-1万(含1万) 计2分 | |||
| 3、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1-3万(含3万) 计5分 | |||
| 4、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3万以上或患重大疾病 计10分 | |||
八 | 受灾情况 |
| 1、近两年内未遭受自然灾害 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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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两年内遭受一般自然灾害,且影响家庭收入 计2分 | |||
| 3、近两年内遭受较重自然灾害,影响家庭收入且造成财产损失 计5分 | |||
| 4、近两年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重大损失 计10分 | |||
九 | 家庭变故 |
| 1、近两年内未出现家庭变故 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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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两年内父母离婚,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计3分 | |||
| 3、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伤残、失踪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等情况 计5分 | |||
| 4、近两年内家庭成员出现重大伤残、意外死亡或重大变故 计10分 | |||
十 | 家庭住地 |
| 1、近两年家庭实际住地在县城及以上 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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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两年家庭实际住地在乡镇及以下 计2分 | |||
十一 | 就学人口 |
| 1、1人 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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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人 计3分 | |||
| 3、3人及以上 计5分 | |||
十二 | 学生本人健康状况 |
| 1、健康; 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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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较差; 计4分 | |||
| 3、很差 计8分 | |||
十三 | 政策性 |
| 1、烈士子女、被区级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子女 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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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烈士子女外的优抚家庭子女、重点工程移民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 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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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少数民族 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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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合计:
附件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
学生姓名 |
| 班级 | 级 班 | 性别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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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民族 |
| 全国学籍号(G或L开头、可到教务处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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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 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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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信息
(若是或有,请在□中打∨) | □建档立卡贫困户 □城乡居民低保(□父母□本人) □特困救助学生(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本人残疾 □残疾人子女(□父□母)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子女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家中有大病患者(□父母□本人)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具体是: )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具体是: ) □单亲困难家庭子女 □其它相对困难学生 | |||||||||||||
家庭 主要 成员
| 姓 名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身份证号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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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难详细情况(不少于2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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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由学生或家长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在“家庭信息”栏中打∨项,必须有该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家庭困难详细情况”栏中,写明详细困难情况。 声明:以上信息是真实有效的,若有弄虚作假,愿负相应责任。 学生(或家长)签字: | ||||||||||||||
家访 调查 记载 | 学生家长(监护人)信息 | 家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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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学生关系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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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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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访教师 | 电话 | 家访调查实际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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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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